有關道路交通LED信號燈的安全法實施相關條例
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LED信號燈和非機動車LED信號燈表示:綠燈亮時,準許車輛通行,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、行人通行;黃燈亮時,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;紅燈亮時,禁止車輛通行,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、行人通行的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
在未設置非機動車LED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,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LED信號燈的表示通行。
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LED信號燈表示:綠燈亮時,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;紅燈亮時,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,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,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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